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34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无考试违纪、作弊和学术不端等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或重考,且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审组织及评选名额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分管领导、监察处、研究生学院及各基层培养单位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裁决研究生申诉等全面工作。
校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具体事宜并保存学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六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含研究生教学秘书和辅导员)、研究生代表(1-5人)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我校当年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各基层培养单位下达指标,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
第八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要以本办法中的基本申请条件为基础,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具体情况,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政治态度、文明道德、学习表现、请假考勤、社会公益等)、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科研获奖、专利发明、论文发表及交流、学术专著等)进行量化计分,制定评选细则,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按照本单位评选细则中的量化计分标准进行排名,并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基层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的评议纪要需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同存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校财务处按当年上级文件要求按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一份,上报教育厅一份,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学院、校档案馆各留存一份。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院向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校监察处对评审过程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异的研究生。如发现研究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纪行为,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